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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2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顺千诉被告李萍、李俊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顺千,李萍,李俊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2350号原告刘顺千,男,生于1949年3月5日,汉族,文化,广元市利州区人。委托代理人朱明哲,广元市利州区上西法律服务所被告李萍,女,生于1976年3月15日,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被告李俊明,男,生于1949年9月16日,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顺千诉被告李萍、李俊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顺千以与被告李萍、李俊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顺千的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顺千撤回对被告李萍、被告李俊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顺千负担审判员  鲜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