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陈昆友与谭正庭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昆友,谭正庭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782号原告陈昆友。被告谭正庭。原告陈昆友与被告谭正庭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昆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50元,减半收取即1175元,由原告陈昆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婷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莫智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