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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陈昆友与谭正庭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昆友,谭正庭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782号原告陈昆友。被告谭正庭。原告陈昆友与被告谭正庭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昆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50元,减半收取即1175元,由原告陈昆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婷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莫智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