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屏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家建与张召语、苏柳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建,张召语,苏柳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屏民初字第131号原告张家建,男,汉族,1975年1月25日出生,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张召语,男,汉族,1985年7月1日出生,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苏柳香,女,汉族,1984年10月21日出生,屏南县人,户籍地屏南县,现住屏南县。委托代理人张顺代,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建与被告张召语、苏柳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张家建负担。审 判 长 李益民代理审判员 周少丹人民陪审员 郑日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良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