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蠡民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齐愿辉、齐某甲等与蠡县裕积纺织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民初字第901号原告:齐愿辉。原告:齐某甲。法定代理人:齐愿辉,系齐某甲之父。原告:齐某乙。法定代理人:齐愿辉,系齐某乙之父。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靖胜奇,蠡县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蠡县裕积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学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志存,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愿辉、齐某甲、齐某乙与被告蠡县裕积纺织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愿辉、齐某甲、齐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靖胜奇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齐愿辉、齐某甲、齐某乙负担。审 判 长 张 静代理审判员 田新伟人民陪审员 张 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孔卫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