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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长民初字第00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焦健与古新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健,古新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长民初字第00327号原告焦健,男,汉族。被告古新民,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健与被告古新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被告已自行协商,原告焦健于2015年8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原告焦健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焦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焦健承担。审判员 宋 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欣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