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执字第007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姜堰支行与王兰珍、吴阿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姜堰支行,王兰珍,吴阿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姜执字第0076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姜堰支行,企业注册号321284000077795,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姜堰镇西大街65号。负责人丁俊龙,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成网、于海涛,该行员工。被执行人王兰珍。被执行人吴阿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姜堰支行与吴阿忠、王兰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2014)泰姜商初字第04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王兰珍、吴阿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姜堰支行借款本金339108.51元、支付截至2014年12月30日的利息、逾期利息、逾期复利合计25744.65元,并支付自2014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8.35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若王兰珍、吴阿忠不履行上述义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姜堰支行可以抵押给其的坐落于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尚城国际7幢304室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本地的房产、车辆和各商业银行,除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查明,被执行人吴阿忠、王兰珍目前下落不明。2015年7月1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兰珍所有的址于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尚城国际7幢304室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并依法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本院将执行中查明的情况及采取的强制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姜商初字第04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宣桂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俊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