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初字第00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刘朴与任子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朴,任子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00501号原告刘朴,女,196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委托代理人归新立,新野县建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子阳,女,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朴诉被告任子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朴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的财产予以保全,并以50000元存款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对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应当依法办理冻结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刘朴的50000元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欣人民陪审员 鲍汉举人民陪审员 王炳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海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