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法民初字第03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帅树与何建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帅树,何建华,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3936号原告:帅树,男,生于1969年,汉族,重庆市黔江区人,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何建华,男,生于1971年,汉族,重庆市黔江区人,现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XX,男,生于1975年,汉族,重庆市黔江区人,现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帅树诉被告何建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帅树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鹏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思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