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2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毛从友与王启礼、悦康药业集团安徽美景房地产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从友,王启礼,悦康药业集团安徽美景房地产有限公司,安徽中天建设集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727号原告:毛从友,男,汉族,1980年5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叶芬,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启礼,男,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悦康药业集团安徽美景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和县。法定代表人:于伟仕,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安徽中天建设集团,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法定代表人:马虎,该公司负责人。原告毛从友诉被告王启礼、悦康药业集团安徽美景房地产有限公司、安徽中天建设集团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毛从友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毛从友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从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毛从友负担。审判员 洪永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曼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