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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执民字第1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范登荣、江娅君与宁波北仑蓝海资源配置中心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范登荣,江娅君,宁波北仑蓝海资源配置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1557号申请执行人范登荣。申请执行人江娅君。被执行人宁波北仑蓝海资源配置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左会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登荣、江娅君和被执行人宁波北仑蓝海资源配置中心有限公司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宁波北仑蓝海资源配置中心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已被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其名下牌照为浙B×××××的车辆也被本院另案查封,此外,本院查询了其银行存款等信息,未找到被执行人宁波北仑蓝海资源配置中心有限公司目前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预告书,告知申请执行人范登荣、江娅君本院拟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范登荣、江娅君在指定期限内没有对此提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155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虞文君审判员  赵 涛审判员  曹得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玮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