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1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温玉辉与莫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玉辉,莫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674号原告温玉辉。被告莫春,约4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温玉辉诉被告莫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温玉辉于2015年8月17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在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玉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理由正当,符合有关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玉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玉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谭耀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