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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滕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刘文昌与孙显义、孙学模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昌,孙显义,孙学模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滕民初字第193号原告刘文昌。被告孙显义。被告孙学模。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许维波,荣成石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文昌与被告孙显义、孙学模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刘文昌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文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洪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郝军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