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涟执字第1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赵爱武与陈勇杰、廖红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爱武,陈勇杰,廖红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涟执字第1027号申请执行人赵爱武,居民。被执行人陈勇杰,干部。被执行人廖红志,干部。申请执行人赵爱武与被执行人陈勇杰、廖红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的(2013)涟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陈勇杰、廖红志偿还赵爱武借款本金130万元,利息和违约金388267元(已计算至2013年12月7日),合计1688267元。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陈勇杰、廖红志负担本案受理费25100元。被执行人陈勇杰、廖红志至今未履行义务,尚应承担债务1731367元。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勇杰、廖红志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赵爱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赵爱武与被执行人陈勇杰、廖红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平良审 判 员 严楚军审 判 员 李洪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段绪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