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中刑执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李云盗窃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普中刑执字第1062号罪犯李云,男,1990年2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本院于2009年2月27日作出了(2009)思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刑期自2008年6月19日至2021年6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李云服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4月2日,罪犯李云送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改造。罪犯李云在服刑改造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2月22日、2013年8月18日以(2012)普中刑执字第94号、(2013)普中刑执字第117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1年零6个月(刑期至2019年12月18日止)。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于2015年7月31日以(2015)普狱减字第1062号减刑建议书,提请本院对罪犯李云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耀武、杨晓东,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工作人员李云宏、杨莉文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李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云在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7月至2015年6月获记表扬2次,2013年9月24日受禁闭处分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提供、经法庭查证属实的罪犯李云的表扬审批表、超分记录和罪犯李云个人思想总结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李云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李云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罪犯李云在考核周期,获记表扬2个,受禁闭处分一次,可以减刑五个月。罪犯李云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附加财产刑,在减刑时依法应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云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至2019年10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天宏审判员 张劲松审判员 尚玉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