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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蒸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祥建与被执行人罗文星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祥建,罗文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蒸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邓祥建被执行人罗文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衡蒸民一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邓祥建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向被执行人罗文星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罗文星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邓祥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罗文星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罗文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邓祥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衡蒸民一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石 丹审 判 员  朱 溯审 判 员  凌 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魏芸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