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中民三终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熊可夫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熊可夫,熊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中民三终字第1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熊可夫,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哲,男委托代理人余斌,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熊可夫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4)雨法楠民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经本院合法传唤,上诉人熊可夫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熊可夫的上诉按自动撤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雪强审判员 章业尧审判员 贺振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 依附:本案适用法律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