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执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马周氏、景玉兰、马振鸣、马振旭、马振源、马艳杰、马雪娜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周氏,景玉兰,马振鸣,马振旭,马振源,马艳杰,马雪娜,李生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295号申请执行人:马周氏。申请执行人:景玉兰。申请执行人:马振鸣。申请执行人:马振旭。申请执行人:马振源。申请执行人:马艳杰。申请执行人:马雪娜。被执行人:李生民。本院执行申请人马周氏、景玉兰、马振鸣、马振旭、马振源、马艳杰、马雪娜申请执行李生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61438.4元,执行费3822元,共计265260.4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案件款30000元,之后每年支付50000元(每上半年支付20000元,下半年支付3000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由于履行期限较长,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作出的(2015)伊州刑二终字第1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王 毅审判员 王 鑫审判员 和文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