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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民初字第4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陈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4404号原告陈某,女,198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郝某,男,1986年11月1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郝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一百二十三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颜永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林淑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