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4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陈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4404号原告陈某,女,198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郝某,男,1986年11月1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郝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一百二十三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颜永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林淑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