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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海法宣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丁淑珍申请宣告沈金彪死亡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淑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海法宣字第110号申请人:丁淑珍,女,汉族,住址:内蒙古兴安盟扎赉特旗巴彦高勒镇。委托代理人:刘运宝,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丁淑珍要求宣告沈金彪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沈金彪,男,汉族��内蒙古兴安盟扎赉特旗巴彦高勒镇人。申请人丁淑珍与沈金彪系母子关系。2015年2月5日,沈金彪随“鲁荣渔55296”船出海作业时,不慎落水失踪,下落不明,虽经多方搜救,但至今未能查找到沈金彪。经荣成市公安局石岛边防派出所证明沈金彪已无生还可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5月15日发出寻找沈金彪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沈金彪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沈金彪随“鲁荣渔55296”船出海作业时,落水失踪,下落不明。且经荣成市公安局石岛边防派出所出具证明沈金彪已无生还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沈金彪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常 青审判���马卫东代理审判员  曲燕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晓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