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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泌法民执字第3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王松法与禹庆芳、刘才民间借贷纠纷案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松法,禹庆芳,刘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泌法民执字第323-1号申请执行人王松法,男,1958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被申请执行人禹庆芳,女,1955年7月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泌阳县。被申请执行人刘才,男,1948年7月出生,汉族,干部,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4)泌民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松法与被申请执行人禹庆芳、刘才民间借贷纠纷-案中,于2014年8月10日向被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在3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禹庆芳、刘才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作出了(2014)泌法民执字第323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禹庆芳、刘才在银行的工资账户上的存款,予以冻结。现被执行人禹庆芳、刘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禹庆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退休金工资账户上的存款,予以解除冻结。二将被执行人刘才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退休金工资账户上的存款,予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森审判员 姜丽君审判员 陈有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付德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