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执字第003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安徽腾飞建筑安装装潢有限公司与安徽香泉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00347-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腾飞建筑安装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法定代表人:贾启跃,经理。委托代理人:裴学文,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香泉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和县。法定代表人:周剑峰,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的(2015)马民二初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徽香泉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在和县香泉镇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预查封被执行人安徽香泉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所有的登记在安徽香泉温泉文化旅游商业中心名下的坐落于和县香泉镇的面积为1490.73平方米的房产(房号:1幢301室,面积195.37平方米。5幢106室,面积30.26平方米。5幢113室,面积30.26平方米。6幢101室,面积28.87平方米。6幢107室,面积18.86平方米。7幢302室,面积63.94平方米。8幢105室,面积33.17平方米。8幢110室,面积37.32室。8幢111室,面积21.67平方米。8幢112室,面积39.81平方米。8幢113室,39.81平方米。8幢208室62.2平方米。8幢211室,面积45.78平方米。8幢306室,面积33.17平方米。9幢109室,面积30.7平方米。9幢110室,面积30.7平方米。9幢112室,面积30.7平方米。5幢210室,面积36.21平方米。5幢213室,面积30.26平方米。5幢207室,面积28.75平方米。5幢214室,面积30.26平方米。5幢206室,面积30.26平方米。8幢101室,面积37.32平方米。5幢205室,面积30.26平方米。5幢203室,面积30.26平方米。5幢111室,面积19.77平方米。9幢111室,面积30.70平方米。5幢103室,面积30.26平方米。5幢102室,面积36.31平方米。2幢316室,面积27.75平方米。2幢311室,面积27.75平方米。2幢309室,面积33.30平方米。2幢308室,面积18.13平方米。2幢306室,面积52.72平方米。2幢302室,面积27.75平方米。2幢301室,面积19.42平方米。2幢220室,面积33.30平方米。2幢121室,面积27.75平方米。2幢120室,面积27.75平方米。2幢118室,33.30平方米。2幢117室,面积18.5平方米)。二、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预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预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预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预查封的财产,不得对预查封财产设定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预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预查封的,应当在预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预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汤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