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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段建英诉姚正周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初字第881号原告:段某。委托代理人:李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姚某。原告段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邓朱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9月27日登记结婚,×年生育一女。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有赌博恶习,原告多次规劝,被告却拒不改正,甚至诈骗他人、借高利贷以维持赌资。被告的行为致使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被告姚某未到庭应诉,亦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相识,并于同年9月27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段某某,现就读于×幼儿园。上述法律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两份、户口册一份、出生医学证明一份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双方有一定的婚姻感情基础。虽然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发生了矛盾,但只要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夫妻间互谅互让,正确对待和解决矛盾,双方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切实担起责任,协调处理好家庭关系,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是可以继续维持的。现原告诉称因被告赌博、诈骗,故与之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但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此本院尚不能认定。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给予原、被告和好的机会,因此对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暂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双方能够以此为鉴,以夫妻感情为重,以家庭子女为重,积极化解矛盾,共同构建和谐婚姻家庭,否则将无法避免婚姻家庭的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段某要求解除与被告姚某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朱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