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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民初字第0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杜增福与被告曹国文、周秀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增福,曹国文,周秀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803号原告杜增福,男,住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委托代理人王雄冠,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被告曹国文,男,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被告周秀林,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增福与被告曹国文、周秀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曹国文驾驶的登记车主为被告周秀林现停放在望都县鑫鹏停车场内的X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价值20,000元),并已提供杜爱兵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天鹅支行(账号XXX)的存款2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曹国文驾驶的登记车主为被告周秀林现停放在望都县鑫鹏停车场内的X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二、冻结杜爱兵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天鹅支行(账号XXX)的存款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进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牟海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