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登民一初字第2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2140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66年4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振东,登封市少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某某,男,汉族,1964年11月2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军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世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