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登民一初字第2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2140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66年4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振东,登封市少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某某,男,汉族,1964年11月2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军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世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