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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蔡XX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XX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472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XX,因本案于2015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5]4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威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8日至20日晚上,被告人蔡XX与同案人蔡少X(已判刑)及“阿矮”、“阿武”等人(均另案处理)合伙,以营利为目的,在普宁市麒麟镇南陇南湖村一平房开设一赌摊,以“鱼、虾、蟹”形式聚众赌博。上述事实,被告人蔡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作案现场及查获的赌具的照片、证据保全清单、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书、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同案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XX与同案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蔡XX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蔡XX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蔡XX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意见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8日起至2016年1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晓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方展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