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民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山东省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济南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济南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瀚荣
案由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历民初字第646号原告山东省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赵于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班韬,男,住济南市。被告济南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牛玉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忠,男,章丘翔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山东省章丘市。被告李瀚荣,女,住济南市。原告山东省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监理公司)与被告济南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绣阳房地产公司)、李瀚荣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监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班韬,被告绣阳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忠,被告李瀚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东监理公司诉称,景苑综合楼工程位于济南市历下区花园路与华阳路交口西南角。我公司与绣阳房地产公司商定承担景苑综合楼监理任务,于2010年6月组织成立景苑综合楼工程监理项目部并派驻入场,开展前期监理服务工作。双方于2013年9月27日正式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2012年2月13日本工程因经济纠纷停工,完成工程造价为24698580.95元,停工期间山东监理公司继续按照约定履行监理工作,本工程于2013年7月26日恢复施工。在山东监理公司履行景苑综合楼监理工作过程中,绣阳房地产公司始终不能按时支付监理费,我单位多次催要监理费无果,绣阳房地产公司于2014年11月17日书面承诺2014年12月16日支付部分监理费欠款,但至今仍未支付监理费。到2015年1月31日,绣阳房地产公司欠山东监理公司监理服务费用统计如下:工程监理服务费698302.69元、停工期间监理服务费306000元、监理延期服务费127万元,以上共计拖欠监理费2274302.69元。山东监理公司起诉后,因被告李瀚荣为景苑综合楼工程实际投资人,申请追加李瀚荣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2015年7月28日,山东监理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如下:判令绣阳房地产公司、李瀚荣共同返还拖欠的工程监理费1828151.74元及其他因诉讼而产生的费用。原告山东监理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1、中标通知书一份;2、山东监理公司与绣阳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工程监理合同一份;3、2012年9月5日绣阳房地产公司与山东监理公司出具的景苑综合楼工程造价结算审定值一份,价值为24698580.95元;4、景苑综合楼2-17层框架主体工程结算书一份;5、由绣阳房地产公司与山东监理公司签署的景苑综合楼延期服务费签证一份;6、由绣阳房地产公司与山东监理公司签署的停工期间的监理服务费签证一份;7、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房地产评估报告书一份;8、建筑材料实验报告一份。被告绣阳房地产公司辩称,山东监理公司所诉遗漏必要当事人,山东监理公司所诉涉及的楼盘景苑综合楼工程实际开发商为李瀚荣,绣阳房地产公司并未实际参与该楼盘的建设,李瀚荣是挂靠绣阳房地产公司开发资质经营,根据双方协议的约定,一切债权债务均由李瀚荣承担,故绣阳房地产公司认为李瀚荣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申请法院依法追加李瀚荣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山东监理公司与绣阳房地产公司并不存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关系,山东监理公司所诉在2013年9月27日山东监理公司与绣阳房地产公司双方签订景苑综合楼工程监理合同,绣阳房地产公司不予认可,2013年9月27日的监理合同中所加盖的公章系李瀚荣私刻,绣阳房地产公司已经于2013年9月13日在山东法制报发表声明:自2013年9月13日起,绣阳房地产公司启用具有防伪功能的行政章、合同专用章等相关用章,原有的印章以及自即日起景苑综合楼工程以绣阳房地产公司名义所产生的一切行为与绣阳房地产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故该责任应该由李瀚荣承担。山东监理公司与李瀚荣恶意串通,意在损害绣阳房地产公司及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2015年5月6日该案因故未开庭期间,山东监理公司委托代理人班韬与李瀚荣向绣阳房地产公司出具了实欠工程监理费的数额证明,因绣阳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牛玉良因病住院,故该证据绣阳房地产公司申请延期提交,请求人民法院对山东监理公司及李瀚荣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处罚。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山东监理公司对绣阳房地产公司的各项诉讼请求。绣阳房地产公司对于山东监理公司所变更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对于山东监理公司所诉称的涉案工程的工程量53665770.44元,我方认为已施工部分总造价不确定,因该涉案工程被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后由该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工程进行了评估,据绣阳房地产公司所知,涉案工程总评估价为1.259137亿元,其中土地部分8300多万元,其余为涉案工程的现有的完工的工程量的评估,由此可见,对于山东监理公司诉称该涉案工程的现有工程量为5300多万元,绣阳房地产公司不予认可。对于山东监理公司所诉的实际服务天数、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工期以及停工期限,绣阳房地产公司均不予认可,认为仅仅是山东监理公司与李瀚荣恶意串通损害绣阳房地产公司及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对其主张的该部分费用,山东监理公司不予认可。被告绣阳房地产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绣阳房地产公司与李瀚荣签订的协议书一份及2015年4月6日签订的承诺书(复印件)一份;2、2013年9月13日山东法制报(复印件)一份;3、2015年3月16日协议书一份。被告李瀚荣辩称,山东监理公司所诉与事实相符。山东监理公司是通过正式的招标程序中标的,当时绣阳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牛玉良亲自开标,中标价格根据工程总标价,价格为175万元。江苏一建是在没有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工,没有投标时约定的,2011年年底时隔一年半又开标,认定的造价2700万元左右,2469万元的造价没有审计报告。被告李瀚荣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日,济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招标代理机构山东万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山东监理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山东监理公司为中标人,中标价175万元,中标工期610日历天,监理费率1.75%。2013年10月11日,绣阳房地产公司与山东监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的工程名称:景苑综合楼,工程地点:历下区,工程规模:建筑面积28568平方米,总投资:约1000万元,监理合同价175万元。本合同自2013年9月28日开始实施,至2015年5月20日完成。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1、《建筑法》、《合同法》、《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技术标准、规程、规范;2、工程设计图纸、设计变更以及其他有关建设批文;3、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监理范围为施工图纸内的所有工程内容的施工、保修阶段监理;监理工作内容为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法规、标准及施工图纸、施工合同对施工、保修阶段的质量、进度、安全进行监理。绣阳房地产公司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1、本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证、开工许可证的复印件各一份;2、本工程的地质勘探报告、工程设计图纸及相关文件各一套;3、本工程相应的招投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各一份,提供时间为监理人员进场一周内。绣阳房地产公司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本工程监理中标价175万元,合同签订后7日内,绣阳房地产公司向监理人支付合同价的10%;监理进度款按合同工期每季度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日付至合同价的95%,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14日付至最终结算监理费的95%,余款在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14日内付清,最终结算监理费=工程结算造价×监理费中标费率1.75%,延期服务监理费=合同监理费/合同工期×(实际工期-合同工期),延期服务费按月支付。绣阳房地产公司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根据监理人实际发生工作量进行结算,绣阳房地产公司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根据监理人实际发生工作量进行结算。双方在附加条款中约定:1、合同造价以工程实际造价×投标费率为准;2、因故停工延期费用,按现场人员工资、费用作为计算依据;3、必须按规定配齐监理人员,并报考勤给绣阳房地产公司;4、协议以补充合同条款为准。2012年9月5日,绣阳房地产公司、山东监理公司景苑综合楼监理部共同出具《景苑综合楼阶段性工程造价结算审定值》,内容为:景苑综合楼工程地下室及地上一层结构(施工时间:2010年6月12日-2012年2月15日)由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施工,此部分的工程结算价款为24698580.95元,山东监理公司可据此数额进行监理费费用结算。2015年1月,济南忠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景苑启程综合楼2-17层框架主体结构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审计结果为:该工程送审工程结算造价为33974939.85元,审定工程结算造价为28966589.49元,审减值为5008350.36元,并经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确认。2015年2月5日,绣阳房地产公司、山东监理公司景苑综合楼监理部共同出具《景苑综合楼监理延期服务费签证》,内容为:本公司自2010年6月进入现场,承担景苑综合楼工程监理工作至2015年1月31日止,已服务55个月(计1650天),已超过招标施工天数660天,期中有17个月处于停工阶段,故延期服务时间共计22个月,根据监理合同有关延期服务服务费用的约定计算如后,1750000÷660×(1650-660-510)=1272727元,即至2015年1月31日止,监理延期服务费共计127万元。2014年1月27日,绣阳房地产公司、山东监理公司景苑综合楼监理部共同出具《景苑综合楼停工期间监理费签证》,内容为:景苑综合楼自2012年2月13日开始停工,停工期间监理人员共计3人(每月人工工资计18000元),期间监理人员继续为业主提供服务,先后参与了江苏一建施工的基坑回填、工程结算、济南长兴集团公司负责的基坑回填施工以及设计图纸结构变更等工作。至2013年7月26日济南建工总承包进场施工止,停工共计17个月,根据监理合同补充条款的约定,业主按停工期间监理人员工资支付停工期间费用,费用计算17个月×18000元/月=306000元。特此说明。2014年10月13日,山东诚志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受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委托对绣阳房地产在济南市历下区花园路东首路南,证号为历下国用(2007)第100052号(地号为011126378-1)和证号为历下国用(2011)第0100006号(地号为011126375-3)项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进行评估。该公司于2014年12月22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估价结果为:地上建筑物(-2至16)8112.56万元,土地使用权价值为4427.89万元。2006年5月18日,绣阳房地产、李瀚荣、韩宝晨三方签订协议书一份,内容为:经韩宝晨介绍,绣阳房地产公司与李瀚荣在济南市历下区花园路东首路南共同开发商住楼一栋,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绣阳房地产公司任命李瀚荣为该公司在济南市区开发的“景苑启程”项目部经理,全权负责该项目房地产开发事宜。2、绣阳房地产公司为李瀚荣提供办理该项目各种手续中,需绣阳房地产公司所出的应有资料,所产生的费用由李瀚荣承担。3、“景苑启程”项目开发的资金,由绣阳房地产公司投入300万元,投入时间:自投入时间起2年,到期如数收回,该项目剩余及其他一切资金由李瀚荣投入,实行李瀚荣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该项目一切支出的费用、税金由李瀚荣缴纳。所得税后利润归李瀚荣所有。4、绣阳房地产公司从该项目中收取管理费80万元,李瀚荣分两次支付给绣阳房地产公司,第一次于2011年10月份支付给绣阳房地产公司50万元,第二次于2012年8月份支付30万元。5、“景苑启程”项目开发业绩归绣阳房地产公司。6、在该项目施工建设中如出现不安全或质量问题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后果由李瀚荣全部承担,绣阳房地产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7、李瀚荣必须每月向绣阳房地产公司汇报工作进展情况。8、“景苑启程”项目部随着工程进展要建立完善财务制度,按时交税,在工程竣工决算后进行财务审计。9、韩宝晨责任:监督绣阳房地产公司、李瀚荣的履约责任。10、违约责任:绣阳房地产公司、李瀚荣如有一方违约,应承担上缴管理费用百分之三的违约金。2015年3月16日,李瀚荣、班韬签订协议书一份,内容为:景苑综合楼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监理费用按1.75%取费执行,至2015年1月31日,施工完成十七层钢筋绑扎及模板支设工作,工程造价为24698580.95+14355461.89=39054042.84元,工程监理费计算如后:39054042.84元×1.75%=683445.75元,停工期间费用为306000元,延期服务费为127万元,监理费由绣阳房地产公司李瀚荣已支付10万元,如法院判决后的费用不能满足以上费用要求时,可用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明示的房产顶账或让利。2015年4月6日,李瀚荣向绣阳房地产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内容为:根据我与你公司挂靠经营协议的约定,如因景苑综合楼项目建设导致你公司损失,我自愿承担由此给你公司所造成的法律后果。此项目所借你公司款项及挂靠后给你公司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我本人承担,与你公司无关。绣阳房地产公司在2013年9月13日山东法制报上刊登《济南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作废、启用印章公告》,内容为:1、为规范管理,经本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自2013年9月13日起,济南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启用具有防伪功能的行政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项目专用章等印章。2、原有印章即日起声明作废。3、公告后,因作废印章产生的一切行为与本公司无关,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本院认为,2013年10月11日,绣阳房地产公司与山东监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享有权利,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绣阳房地产公司、山东监理公司约定:最终结算监理费=工程结算造价×监理费中标费率1.75%,该合同自2013年9月28日开始实施,至2015年5月20日完成,在此监理期间内,山东监理公司完成监理的工程结算造价为28966589.49元,按照约定监理费率1.75%,监理费应为506915元,该部分监理费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绣阳房地产公司已经向山东监理公司支付监理费10万元,应在前述数额当中予以扣除。山东监理公司主张按照2012年9月5日绣阳房地产公司、山东监理公司景苑综合楼监理部共同出具《景苑综合楼阶段性工程造价结算审定值》,确认的工程结算价款为24698580.95元进行监理费费用结算,该部分工程不属于涉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实施期限内工程,山东监理公司主张该部分监理费无合同依据。绣阳房地产公司、山东监理公司约定:延期服务监理费=合同监理费/合同工期×(实际工期-合同工期),延期服务费按月支付。而山东监理公司主张的延期服务费产生的时间为自2010年6月进入现场,承担景苑综合楼工程监理工作至2015年1月31日止,已服务55个月(计1650天),已超过招标施工天数660天,期中有17个月处于停工阶段,故延期服务时间共计22个月,而双方合同约定的施工天数660天,系从2013年9月28日起计算至2015年5月20日止,故山东监理公司主张延期服务,没有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在附加条款中约定:因故停工延期费用,按现场人员工资、费用作为计算依据;必须按规定配齐监理人员,并报考勤给绣阳房地产公司;协议以补充合同条款为准。山东监理公司主张的停工期间为景苑综合楼自2012年2月13日开始停工,停工期间监理人员共计3人(每月人工工资计18000元),期间监理人员继续为业主提供服务,先后参与了江苏一建施工的基坑回填、工程结算、济南长兴集团公司负责的基坑回填施工以及设计图纸结构变更等工作。至2013年7月26日济南建工总承包进场施工止,停工共计17个月,根据监理合同补充条款的约定,业主按停工期间监理人员工资支付停工期间费用,费用计算17个月×18000元/月=306000元,首先,该停工期间均在涉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实施的时间之前,停工前双方未就停工期间监理费进行约定,事后又未达成补充约定,山东监理公司援引涉案建设施工监理合同相关约定主张停工期间的监理费明显不妥,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其次,山东监理公司主张该期间3人工作,每人月工资1800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关于李瀚荣的责任问题,本院认为,从现有的证据来看,李瀚荣与绣阳房地产公司之间系挂靠关系,即绣阳房地产公司将房地产开发资质借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李瀚荣,上述绣阳房地产公司行为皆为李瀚荣以绣阳房地产公司的名义所为,故李瀚荣应承担上述支付责任,绣阳房地产公司非法出借资质,主观上亦有过错,绣阳房地产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绣阳房地产公司举证证明李瀚荣承诺自行承担债务以及启用防伪新公章的声明,系其与李瀚荣内部关系,对外不产生否定挂靠关系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效果,本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信。此外,涉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虽然对其生效前产生的监理费没有约束力,但从庭审的证据来看,李瀚荣对涉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实施以前产生的监理费、延期服务费、停工服务费是认可的,在庭审中亦明确表示认可向山东监理公司支付监理费175万元,这说明李瀚荣、山东监理公司对于前期监理费用并不存在争议,故不形成诉讼,李瀚荣、山东监理公司可以在庭外自行处理。在景苑综合楼工程已经被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评估,下一步可能要进入执行拍卖程序的情况下,本院力劝山东监理公司、李瀚荣以及绣阳房地产公司,一定要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实事求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瀚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向原告山东省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监理费406915元;二、被告济南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一项确定的判决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山东省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250元,由原告山东省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3850元,被告李瀚荣、济南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 浩人民陪审员 李永盛人民陪审员 张 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韦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