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滨民初字第0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杨玉森、王金汉等与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森,王金汉,王延国,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初字第0973号原告杨玉森。委托代理人刘怡,天津金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金汉。委托代理人刘怡,天津金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延国。委托代理人刘怡,天津金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帝都大厦10楼B座。法定代表人邢明,职务总裁。委托代理人苏雪映,该公司法务部分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森、王金汉、王延国诉被告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森、王金汉、王延国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三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学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于 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