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苏审二商申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牟勤与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牟勤,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商申字第00237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牟勤。委托代理人:时轶,江苏金伙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法定代表人:陆向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凌宏波,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徐新燕,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牟勤因与被申请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银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常商终字第00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牟勤申请再审称: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故应由江南银行承担土地增值税。二、在竞拍案涉不动产时,江南银行尚不属于该不动产的所有人,该不动产应当先由常州市新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过户给江南银行之后,江南银行才有权出让该不动产。而江南银行正是因为在获得该不动产产权中没有补交土地增值税,导致牟勤承担了理应由江南银行承担的土地增值税。三、拍卖公司提供的拍卖规则第十条,即“由买受人自行办理相关权属变更的一切手续,缴纳和承担交易契税、印花税、交易登记费等一切税费(税费以过户时相关管理部门规定为准)”。由此可见,拍卖规则列明的税费种类中没有土地增值税,而且从列明的税费种类、名称、重要程度来看,不可能忽略土地增值税这一重要税收项目,即拍卖规则约定不明,理应按照法律规定来承担该不动产买卖的土地增值税。四、江南银行在该不动产涉税申请中已经承担了该不动产的营业税和其他附加税费,唯独未承担该土地增值税。同样也能证明,该不动产的拍卖交易并非按照拍卖规则来承担税费,江南银行在取得案涉不动产时,首先应由其承担相应的税费(包括土地增值税),在江南银行承担了过户的税费之后其才获得了该不动产产权,才有权转让给牟勤。因此,该土地增值税承担是江南银行依法转让该不动产给牟勤的前提条件,而不应由牟勤在本次拍卖交易中替江南银行承担。请求对本案依法进行再审。本院审查查明:2009年12月31日,江南银行系由常州市新北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常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金融机构吸收合并成立。2010年7月30日,江南银行与常州正德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德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江南银行将常州市新北区黄山路99-5-5号不动产委托正德公司进行拍卖。2010年8月16日,正德公司举行拍卖会,对常州市新北区黄山路99-5-5号四间营业用房等标的物进行拍卖,正德公司制作的拍卖规则第四条规定:竞买人进入拍卖会现场即表示:同意遵守和愿意履行本规则内容,并对拍卖标的目前的实际状况已充分了解,认可拍卖标的之一切现状和自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拍卖时,拍卖人不再回答竞买人提出的有关拍卖标的和拍卖程序的任何问题。第十条规定:买受人在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后,与委托方和拍卖人办理交接手续,拍卖人提供相关拍卖资料、委托人提供房屋权属证明给买受人即视同双方交接完毕。由买受人自行办理相关权属变更的一切手续,缴纳和承担交易契税、印花税、交易登记费等一切税费(税费以过户时相关管理部门规定为准)。第十三条载明,本拍卖规则和拍卖须知为成交确认书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拍卖人、竞买人、买受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拍卖须知第一、第二条载明:“拍卖标的为常州市新北区黄山路99-5-5号四间营业用房,房屋所有权人为常州市新北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建筑面积为522.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出让,用途为商业服务业”,第八条载明:“买受人在付清全部款项后,自行办理产权过户事宜,缴纳和承担过户所需的一切税费(税费以过户时相关部门最新规定为准)”,第十五条载明:“竞买人认真阅读拍卖规则和拍卖须知后,一经签名即表示认可并完全接受上述全部内容的约定”。牟勤在拍卖规则及拍卖须知上签名。在拍卖中,牟勤以280万元的价格拍得了常州市新北区黄山路99-5-5号四间营业用房。拍卖成交后,江南银行承担了常州市新北区黄山路99-5-5号营业用房的营业税和其他附加税费。牟勤支付了常州市新北区黄山路99-5-5号不动产土地增值税273290.08元,在涉税事项申请单的备注栏中载明该不动产营业税及其附加、印花税已经自行缴纳。另查明,《财税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1995]48号)第三条“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载明,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牟勤于2014年6月17日诉至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江南银行返还垫缴的常州市新北区黄山路99-5-5号不动产土地增值税273290.08元,本案诉讼费用由江南银行承担。一审法院认为:牟勤在拍卖成交后,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必然会产生各种税费,正德公司已在拍卖须知、拍卖规则中载明,买受人在付清全部款项后,自行办理产权过户事宜,缴纳和承担过户所需的一切税费(税费以过户时相关部门最新规定为准);竞买人进入拍卖会现场即表示同意遵守和愿意履行本规则内容,并对拍卖标的目前的实际状况已充分了解,认可拍卖标的之一切现状和自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拍卖时,拍卖人不再回答竞买人提出的有关拍卖标的和拍卖程序的任何问题。可知,正德公司对拍卖房屋发出要约邀请,并明确告知竞买人拍卖须知、拍卖规则,牟勤参加竞拍应视为接受正德公司要约,其参加竞拍的行为表明已接受拍卖须知、拍卖规则。该拍卖须知、拍卖规则中确认的“一切费用”以文意理解即包含所有费用,其中当然包括土地增值税,牟勤对“一切费用”文字理解缺乏认知,产生的后果应由其承担。且牟勤对拍卖标的的实际状况已作充分了解,并愿意承担竞拍所得标的的一切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确立了相关纳税主体为实际产权人,以及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土地增值税由转让方缴纳,但对于当事人双方因拍卖行为所发生的产权交易税收,双方当事人可以意思自治,由合同法予以调整。正德公司作为要约邀请的拍卖须知、拍卖规则与上述法规并无冲突,该拍卖须知、拍卖规则对拍卖参与人具有拘束力,对此抗辩意见不予支持。该院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2014)天商初字第827号民事判决:驳回牟勤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00元,减半收取2700元,由牟勤负担。牟勤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常商终字第38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本院认为:案涉不动产土地增值税的承担主体应为牟勤。主要理由是:牟勤、正德公司、江南银行之间就案涉不动产土地增值税承担有明确约定,拍卖规则和拍卖须知上载明“买受人自行办理产权过户事宜,缴纳和承担过户所需一切税费”。对此,牟勤并未在竞买前向正德公司提出异议,且参加竞买,应视为各方当事人就达成合意。现牟勤认为该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关于纳税义务人系房地产转让方的规定,但该规定属管理性而非效力性强制规定,并不影响本案当事人约定的效力,故本案中牟勤与正德公司、江南银行约定由买受人承担过户不动产的税费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至于江南银行自愿缴纳营业税和印花税的行为,是其对自身部分民事权利的放弃,并不能由此推导出土地增值税承担主体业已发生变更。综上,牟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牟勤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圣鸣审 判 员  李道丽代理审判员  杨志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庆姝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