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中民终字第01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江苏睿信通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与羊晓龙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羊晓龙,江苏睿信通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民终字第011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羊晓龙,工人。委托代理人尹平,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睿信通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南昌北路9号。法定代表人张亚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磊磊、尚国先,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羊晓龙与被上诉人江苏睿信通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除判决主文外简称睿信通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2015)淮民初字第00517号民事判决。上诉人羊晓龙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羊晓龙及其委托代理人尹平、被上诉人睿信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尚国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15)淮民初第0051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于收取。审 判 长 江东新审 判 员 王百川代理审判员 黄春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