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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执异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钟长久与李黎、仁寿双良房地产有限公司案外人异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异字第16号案外人钟长久,男,生于1953年6月20日,汉族,城镇居民。申请执行人李黎,男,生于1974年7月4日,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四川省仁寿县双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学良,总经理。本院执行李黎与四川省仁寿县双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钟长久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钟长久称,本院(2015)仁寿执字第49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的四川省仁寿县双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仁寿县清水镇西街310号1栋1单元4层1号房产证号为监证0182985、2栋2单元4层1号房产证号为监证0182941、2栋1单元2层2号房产证号为监证0183055的住房三套以及仁寿县清水镇西街312号1栋3单元1层312号、314号1栋3单元1层314号、316号1栋3单元1层316号、318号1栋3单元1层318号、320号1栋3单元1层320号、房产证号为监证0183032的商业房五间系其个人所有,请求停止对前述标的的执行。案外人向本院提交了2010年12月23日四川省仁寿县双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钟长久签订的《四川省仁寿县双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世纪花园开发项目有关事项协议书》一份,证实其借用四川省仁寿县双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质、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开发了世纪花园项目。本院(2015)仁寿执字第499-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的房产为其开发世纪花园项目所得。本院查明,四川省仁寿县清水镇西街310号1栋1单元4层1号房产证号为监证0182985、2栋2单元4层1号房产证号为监证0182941、2栋1单元2层2号房产证号为监证0183055的住房三套以及仁寿县清水镇西街312号1栋3单元1层312号、314号1栋3单元1层314号、316号1栋3单元1层316号、318号1栋3单元1层318号、320号1栋3单元1层320号、房产证号为监证0183032的商业房五间于2013年8月13日商品房新建登记在四川省仁寿县双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2013年8月27日公产分割也登记在四川省仁寿县双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2015年7月29日,本院以(2015)仁寿执字第49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前述房产予以查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与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的规定,案外人钟长久主张本院(2015)仁寿执字第499-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的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房产为其个人所有的财产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钟长久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喻建平审判员  胡志刚审判员  刘阳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邹雨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