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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3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韩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甘民初字第3938号原告刘某甲,女。委托代理人陶玉松、刘丽莎,辽宁星海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乙,男。被告韩某某,男。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韩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刘某甲的委托代理人陶玉松、刘丽莎,被告刘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韩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继承人刘某丙系姐妹关系,被继承人于2015年1月11日死亡。被继承人刘某丙生前亲笔立下遗嘱一份,遗嘱中写明自己名下房产归原告一人所有,其他继承人无权继承该房屋。特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某区某号的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刘某乙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韩某某未出庭,出具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一份。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刘某丙于2015年1月11日死亡,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中有父亲刘某乙,妹妹刘某甲。被告韩某某系被继承人刘某丙的丈夫,双方于2012年10月11日登记结婚。2015年4月21日,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向阳乡和平村居委会出具证明一份:刘某丙母亲王某某于1980年5月18日离开我村,至今杳无音讯。被继承人刘某丙名下有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某区某号的房屋一套,该房屋产权证的发证日期为2011年3月1日。再查,2015年1月10日,被继承人刘某丙自书遗嘱一份,写明:“妹妹我把这套房给你,只有你说得算,你想买就买,想住就住,姐姐的房子只有你一个人说的算,别人没有份……,房子只是你一个人的,我爸爸一份都没有……。”被告刘某乙对该遗嘱没有异议。被告韩某某出具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一份:我韩某某,系被继承人刘某丙的丈夫,被继承人刘某丙死亡后遗留有坐落在甘井子区某区某号,产权证号为(甘私有)******号的房屋一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上述房屋为刘某丙的遗产,我是上述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之一,现我声明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永不反悔。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结婚证、遗嘱、房屋产权证、证明和庭审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继承。本案中,被继承人刘某丙自书遗嘱形式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韩某某出具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一份,并认可该房屋为被继承人刘某丙的遗产,原告刘某甲作为被继承人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被继承人刘某丙名下大连市甘井子区某区某号的房屋,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被继承人刘某丙母亲王某某应享有的权利。第一,被继承人刘某丙的母亲王某某虽为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但本案为遗嘱继承纠纷,被继承人的自书遗嘱真实有效,王某某在本案中并不享有权利。第二,无法确认王某某的身份信息。原告不能提供王某某的身份信息,被继承人刘某丙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的户籍档案中亦无王某某的身份信息。故本院不追加其为本案当事人。第三,王某某1980年杳无音讯,迄今已有35年,王某某是否已经死亡,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能确定。第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4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保管单位,即使王某某仍在世,法院在处理遗产时保留其应继承的份额,王某某并无应享有的份额,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实体处理,不追加王某某为当事人。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登记在被继承人刘某丙名下的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某区某号的房屋归原告刘某甲所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15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6,57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崔小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炜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44、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保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