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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良执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揭美连、杨萍等与卜凡昌、漯河市龙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揭美连,杨萍,李泽慧,李泽洋,卜凡昌,漯河市龙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良执字第99-8号申请执行人揭美连。申请执行人杨萍。申请执行人李泽慧。申请执行人李泽洋,住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北路10号隆源国际公馆8号楼1101号房。被执行人卜凡昌。被执行人漯河市龙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桂江路1号。法定代表人:郑龙朝,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杨萍、揭美连、李泽慧、李泽洋申请执行漯河市龙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卜凡昌关于侵权一案中,于2015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于2015年7月14日将本案的执行款汇入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账户,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13)良民一初字第580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杰审判员  冯雪萍审判员  曾石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陆文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