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一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孙学军与张洪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学军,张洪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386号原告:孙学军,男,汉族,1972年6月18日生,住所地靖宇县。被告:张洪云,女,汉族,其他不详。原告孙学军与被告张洪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因无法到庭参加诉讼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是离婚纠纷。《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学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苑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薛煜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