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丁民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加瑞与吴优良、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加瑞,吴优良,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丁民初字第393号原告李加瑞。被告吴优良,男,1953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丁蜀镇西望村蜀古323号。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金融一街10号无锡金融中心802、801、808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加瑞与被告吴优良、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李加瑞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经催交后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诉讼处理。审判员 陆亚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梦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