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二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曹晓丽与北海日报社、北海市人民政府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二初字第43号原告:曹晓丽,l973年l0月21日出生。被告:北海日报社。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长青东路107号。法定代表人:苏远信,该社社长。被告:北海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和平路东二巷2号。法定代表人:林山青,市长。委托代理人:吴蔓菁,北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原告曹晓丽与被告北海日报社、被告北海市人民政府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原告曹晓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曹晓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曹晓丽负担(已交纳)。审判长王雅新审判员陈邕凌代理审判员沈晓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庞桦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记员庞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