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黄彦与金文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彦,金文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882号原告:黄彦。被告:金文丹。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彦与被告金文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彦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彦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彦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王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刘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