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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执字第2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蔡文满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蔡文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执字第2220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杨志群,行长。委托代理人:梁煜光、苏顺之,均系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蔡文满,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封开县。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蔡文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6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清偿借款利息1269.11元、复利44.57元及之后利息及账户管理费1176元,支付律师费500元,承担受理费18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职权向银行、房管及车管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封了被执行人蔡文满名下的粤A×××××号汽车[现该车辆去向不明,查封期间为2015年5月28日至2017年5月27日],查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除已查封的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穗天法执字第22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光辉执行员  陈 新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赵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