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执字第00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赵玉成与岫岩本达铁矿仲裁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余成,岫岩满族自治县本达铁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鞍岫执字第00286号申请执行人:赵余成,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岫岩满族自治县本达铁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根明,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仲裁协议纠纷一案,岫劳人仲案(2014)第00025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给付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鞍岫执字第0028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学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志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