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滨民初字第02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蔡永泉与陆志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永泉,陆志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滨民初字第02662号原告蔡永泉。委托代理人杜秉坤,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志娟。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受理了原告蔡永泉与被告陆志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并于当日向原告蔡永泉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原告蔡永泉表示不会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秦 玮人民陪审员 姚丽华人民陪审员 徐宝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郁雄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