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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泊民初字第2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潘苏宁与史玉新、齐艳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苏宁,史玉新,齐艳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泊民初字第2035号原告潘苏宁。130981195904051011委托代理人苏玉峰,河北震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玉新。132902196305166838被告齐艳青。130981197802133840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因做生意需要,二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经本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史玉新、齐艳青欠原告借款20000元,分别于2015年9月30日前给付5000元;2015年10月31日前给付5000元;2015年11月30日前给付5000元;2015年12月31日前给付5000元。二、上述借款利息按双方约定月息0.015元计算给付,自2013年8月1日起至还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50元、保全费270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志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