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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龙民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栾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龙民初字第512号原告:栾某,女,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刘某某,男,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栾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栾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栾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栾某承担。审判员  孙怀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迟秉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