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行字第13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林长万与陈树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长万,陈树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行字第1358-2号申请执行人林长万,男,197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执行人陈树松,男,196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长万和被执行人陈树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8月2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陈树松名下的车牌号码为闽JVx**车辆的过户手续,但本院无法查找到该车下落,申请执行人林长万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该车下落。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树松及共有人黄嫩容名下的坐落于福安市康厝乡邮亭村东阳路房屋,但该房屋价值明显超过申请执行标的,因此暂不适宜直接处置。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树松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林长万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树松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38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曦审 判 员 刘瑞方代理审判员 蔡庆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