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印建苏与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宝龙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印建苏,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宝龙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003号原告印建苏。被告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宝龙店。本院在审理原告印建苏与被告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宝龙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印建苏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印建苏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印建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此款已由印建苏预交),由印建苏负担。代理审判员 牛文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钱 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