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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酒肃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金初字第90号起诉人赵某某。2015年8月18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赵军中的起诉状,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与郸某某解除婚姻关系。经审查,本院认为,郸某某处于怀孕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之规定,起诉人赵某某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赵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兴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