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矿执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胡伟华与任伟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伟华,任伟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矿执字第52-1号申请执行人胡伟华。被执行人任伟才。胡伟华与任伟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6月24日作出的(2013)矿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任伟才下落不明,但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任伟才在中国工商银行甘肃矿区分行的存款金额9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铁德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付晓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