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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金初字第000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晓航、刘中平、陈会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晓航,刘中平,陈会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金初字第00070-1号原告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熊纪平,该社理事长。被告陈晓航,女,汉族,住平舆县。被告刘中平,男,汉族,住平舆县。被告陈会林,男,汉族,住平舆县。原告诉称,被告在其处借款15万元,该款经多次追要,被告一直未还,请求三被告依法支付借款15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三被告准确的基本情况和详细送达地址,无法有效向三被告送达诉讼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新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栗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