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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黄陂盘民初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张玉珍与武汉中和置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珍,武汉中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黄陂盘民初字第00262号原告张玉珍。委托代理人吴林钊,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朱忠祥。(特别授权)被告武汉中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经济开发区下集村F阳光城5-1-101。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珍诉被告武汉中和置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玉珍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玉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玉珍负担。审 判 长  陈建华人民陪审员  陈家贵人民陪审员  裴建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