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商初字第00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太仓市飞捷染色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六团色织厂、黄文彬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市飞捷染色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六团色织厂,黄文彬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商初字第00669号原告太仓市飞捷染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明。委托代理人屠钟元。被告上海浦东六团色织厂。投资人黄文彬。被告黄文彬。本院在审理原告太仓市飞捷染色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浦东六团色织厂、黄文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仓市飞捷染色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仓市飞捷染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2元,减半收取95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利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