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初字第00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泽耀与被告封昀、周秀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泽耀,封昀,周秀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初字第00254号原告刘泽耀,男,195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封昀(曾用名封昌柏),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湖南衡阳市人。被告周秀彬,女,1976年1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泽耀与被告封昀、周秀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泽耀于2015年8月17日口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并未损害他人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泽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刘泽耀负担。审判员 罗金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