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民(商)初字第18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赵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赵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商)初字第18759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22号1-20层。负责人朱鹤新,北京市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墨。委托代理人杨涛,北京人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斌。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诉被告赵斌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原告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起诉称,被告于2011年12月18日向原告申领到一张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卡号为×××。被告开卡后,已发生欠款共计32856.91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不归还。被告太平洋信用卡的超期限透支不还款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太平洋信用卡(卡号×××)截至2014年10月4日的欠款总额32856.91元;被告按太平洋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支付从2014年10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新增的利息、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认为,依照原告提交的信用卡申领表上记载的相关资料本院进行了联系,未能联系到被告,另原告亦未能向本院提交被告的身份信息确认材料。在此情况下,本院不能确定被告身份,应视为无明确的被告,因此,原告提起的诉讼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旋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